红足1世666814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jwb发布时间:2025-03-2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等文件要求,科学评价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以下简称“合理性评价”),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理性评价以专业为单位,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结合认证标准中“反向设计、正向实施”的逻辑主线,从人才发展需求出发设计培养目标,根据培养目标分解毕业要求,按照毕业要求建构课程体系,建立持续改进的闭环式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条合理性评价周期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周期原则上一致,对反馈问题比较集中的专业可按照“持续改进”理念不定期进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本科专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合理性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1. 教务部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合理性评价工作,对二级学院(部)开展合理性评价的内容、方法、工具、信度与效度、结果与应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 二级学院(部)负责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学院及专业实际的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部)应积极支持配合授课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开展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部)是合理性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二级学院(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组织责任人,专业负责人或系主任为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责任人,本专业所有任课教师共同参与评价。

第三章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

    第七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培养目标与国家政策、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定位、学生职业期望、家长期望、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毕业生5年左右在社会上和专业领域的发展预期、专业办学特色等的吻合度。

    第八条评价依据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适用于该专业的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用人单位对人才发展潜力、专业技能、综合素质的需求,毕业生主流职业发展需求等。

    第九条评价对象

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培养目标。

    第十条评价主体

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校院教学督导及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和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一条评价方法

采用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和评议等形式来收集培养目标合理性的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各专业对合理性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

    第十三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毕业要求的制定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是否合理,毕业要求是否能有效支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是否符合专业人才培养定位,毕业要求与毕业生职业发展需求、行业发展需求、用人单位需求等的吻合度。

    第十四条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依据《国标》、适用于该专业的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评价对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及分解的指标点。

    第十六条评价主体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主体为本专业教师、往届毕业生(包含毕业达5年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校外同行专家和行业企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七条评价方法

采用校内和校外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可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和评议等形式来收集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的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整理与比较分析,形成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毕业要求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

    第十九条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课程体系能否有效支撑所有的毕业要求,课程教学能否落实相关毕业要求的支撑任务,课程考核能否证明相关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课程开设的先后关系,课程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各门课程的学分、学时、开设学期设置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评价依据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依据《国标》、适用于该专业的认证标准、学校办学定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评价对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对象为最近一次修订且正在使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评价主体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体为本专业师生(在读学生及毕业5年左右的毕业生)、校院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督导、教育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和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三条评价方法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性评价为分别向学生、毕业生、用人单位、行业企业专家、本校专业教师发放调查问卷和访谈的形式,对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定量评价可依据观测和收集数据来进行评价,包括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数据及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数据、督导与学生评教数据、第三方评价机构提供的有关课程体系评价数据等。

    第二十四条结果运用

评价结果为“合理”或“不合理”。各专业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制定将评价结果用于持续改进的制度与机制,明确各项评价结果反馈的途径与方式。各专业依据反馈信息认真制定改进措施,形成改进措施清单,明确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并严格落实,改进过程及效果要有记录。各二级学院根据清单对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形成改进效果评价结论。

第二十六条学校通过现有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主要教学环节质量要求等相关规定,多途径搜集各二级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及改进实施情况,并在教学评估、督导、日常检查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确保形成“评价-反馈-改进”的闭环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持续提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评价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评价实施细则、评价记录和结果使用情况等)由二级学院整理存档,要求材料完整、可追踪,保存六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