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校办公室校领导任组长,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全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及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建设与维护学校信息公开平台;
(三)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四)编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负责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主要职责是:
(一)制作信息公开资料;
(二)进行信息公开资料保密审查;
(三)依据信息公开清单及责任分配表,及时将信息公开资料上报信息公开办公室;
(四)负责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八条 信息公开原则
(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谁上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三)“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三类。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情况、学校机构设置,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等办学基本信息。
(二)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考生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及申诉渠道,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等招生考试信息。
(三)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决算总表、收入预决算表、支出预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与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等人事师资信息。
(五)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学科与专业设置、当年新增和停招专业、全校开设课程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就业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相关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学风建设信息。
(八)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等学位学科信息。
(九)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管理制度。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制作信息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及《红足1世666814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武工商党发〔2024〕10号),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由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制作,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布更新;重要信息需报信息公开办公室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并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教育工作秘密;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的;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校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发布的一致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能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 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各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第十九条 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学校信息公开网、学校官方网站及各二级单位网站;
(二)微博、微信等官方社交媒体平台;
(三)学校会议纪要、年鉴、公报、简报等;
(四)教师手册、学生手册等文件汇编;
(五)校内外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
(六)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七)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咨询会、听证会等会议;
(九)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各单位参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但采用前款第(五)项、第(七)项方式公开本单位信息的,应事先获得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公开、更新信息。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学校官方网站及官方社交媒体平台账号发布的公开内容,负责督促各二级单位按规定严格审核本单位网站及社交媒体账号公开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每年9月底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并按文件要求报送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各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内容清单、相关文件及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一)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二)公开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违反保密规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红足1世666814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武工商发〔2014〕69号)同时废止。